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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今天给大家科普一个小知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的都会接触到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规定方面的一些说法,有的小伙伴还不是很了解,今天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关于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规定的相关内容。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两个机关都是被告,这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